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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促进歙县民宿业规范发展的实施办法(试行)
(送审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民宿经营行为,提升管理和服务水平,促进民宿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关于促进徽州民宿规范发展的指导意见》(黄旅〔2018〕197号)和《徽州民宿通用要求和等级评定》地方标准,结合本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宿是指位于乡村和旅游风景区规划区范围内,依托徽州人文民俗、自然景观、生态环境资源及农林渔牧生产活动,在符合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利用城乡居民自有住宅、集体经济组织用房开办的,为游客休闲度假、体验当地风俗文化,提供住宿、餐饮等服务的旅游服务处所。
第三条 民宿发展应坚持统一规划、科学有序、注重品质、体现特色、保护环境、永续利用等原则,实现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
第四条 凡在歙县县域内开展民宿经营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 开办审核
第五条 开办民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治安管理安全条件
1.具备必要的防入侵、防盗、防安全事故等防范设施和贵重物品保管设施。客房的门、窗须符合防盗要求,并设有符合防盗要求的物品保管柜(箱);
2.配备必要的监控设施,覆盖住宿区域主要通道和相关重要部位,监控录像保存1月以上;
3.搭建、配备实名制管理要求的信息登记平台,有能够熟练操作的前台登记工作人员。
(二)消防安全基本条件(见附件2)。
(三)其他条件
1.选址应符合本县辖区内的全域旅游发展总体规划、乡村旅游发展规划和民宿发展规划,以及其他相关规定等;
2.民宿建设需经过规划设计并取得许可,经营场所产权应当明晰、无纠纷,符合有关房屋质量安全要求;
3.民宿单体建筑层数上鼓励不超过2层,最高不超过3层,且需配备救生软垫,每楼层房间床位与房间面积(不含洗漱间)比不超过1/2.5;建筑风貌应与当地人文民俗、村庄环境景观相协调,结构安全牢固,各区域采光、通风良好;
4.道路通达条件较好;建筑不占用公路、水利、土地红线,不破坏林地,无地质灾害和其它影响公共安全的隐患;位于地质灾害易发区内的,应进行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
5.具有必要的污染治理和安全防护等基础配套设施,垃圾应有固定和围闭的设施存放并及时清运,污水应处理后排放,排放应符合《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的规定;产生的油烟必须配套设置污染防治设施,油烟经处理后应当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6.应取得《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或《小餐饮备案卡》,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公共场所卫生安全和食品安全;
7.从业人员参加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市场监管、环保等主管部门的联合培训并通过考核;
8.邻里关系和谐,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乡规民约,无影响社会稳定因素存在;
9.利用闲置的文物古建筑开办民宿,应当按照文物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审查并经公布机关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在不改变文物古建筑整体结构和风貌的前提下,确保文物整体安全。
(四)禁止性条件
1.不得在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重要自然与文化遗产地等核心区域新建、改建和扩建民宿项目;
2.不得借开办民宿名义建设私人会所(会馆)等;
3.不得利用违法建设或违法建筑物开办民宿。
4.法律法规政策禁止性的行为。
第六条 民宿开办实行部门联合审核。由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牵头(以下简称县民宿办,设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统一受理、联合审核、现场踏勘、“一站式”服务。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公安、消防、市场监管、文旅体、卫生健康、生态环境等部门,明确并固定工作人员代表部门开展民宿审核和证照办理工作。
(一)业主提出申请,提供《歙县民宿登记审批表》(附件3),签署村委会意见后提交乡镇;
(二)乡镇实地查看,对经营用房的选址安全性、布局合理性和其它申办条件进行初审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日,对符合条件的,签署意见后提交至县民宿办审核;
(三)县民宿办牵头,组织由县文化旅游、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和环保等部门组成的联合审核小组进行实地核验,集体评审,并将评审结果一次性告知申请人;
(四)公安、消防、卫生健康、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应积极主动地指导民宿经营户依法依规办理住宿、餐饮、卫生等行业许可,高效优质办理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和特种行业许可证。不得设置其他前置条件;
(五)民宿经营户应积极主动向县民宿办提交开办民宿所需的材料,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开展现场踏勘、审核工作。对《办法》出台前已经建成或已经对外营业的民宿,符合开办条件的,有关部门指导其办理相关证照并规范经营;对不符合开办条件的,应当要求其限期整改,限期整改后仍不符合相关要求的,有关部门应依法处置。
对于新建的民宿,应按照本实施办法开办审核后,方可营业;
(六)证照齐全、规范经营的民宿,由县民宿办实行信息登记制度,统一编号、统一授牌“徽州民宿”。
第三章 监督管理
第七条 成立歙县民宿发展领导小组,由县政府领导担任组长,成员由县文旅体、公安、消防、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市场监管、卫生健康、生态环境、城管执法、水利、林业、税务、古城保护、文物事务等部门以及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下设办公室在县文化旅游体育局。领导小组负责民宿发展过程中重大事项的决策及管理过程中涉及全局性、政策性问题的协调和处置,县民宿办负责牵头民宿的联合审核、联合执法检查和日常管理的指导督查。各成员单位按照各自职责(附件1),制定完善相关许可标准、监管措施和服务政策。公安派出所应当加强对民宿治安、消防的日常监管管理,定期开展民宿消防安全监督检查,填写《歙县民宿消防日常检查监督表》(附件4)。检查发现民宿违反国家有关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依法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负责本行政管辖区域内民宿的初审、服务、统计、安全和日常管理工作,各乡镇要明确工作人员负责民宿管理工作。
第九条 民宿发展规模较大的村或乡镇可成立民宿协会等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民宿行业组织的设立应经县民宿办审核后报县民政部门依法登记。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条 建立民宿违法经营查处联动机制。乡镇负责日常巡查监管,发现违法经营行为及时处置并报县民宿办,由县民宿办督促相关部门依法查处;涉及多部门的,由县民宿办牵头实施联合执法。对监管缺失或履职不到位的,由县民宿办报送县监察部门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问责处理。
第十一条 民宿经营者对游客活动中可能出现危险的情况负有提醒告知义务,有安全隐患区域必须设置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当发生突发公共事件时,民宿经营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应急处置,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乡镇政府和县级相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要不断完善民宿集群区的应急保障机制,配备相关的应急和消防设施。
第十二条 当发生重大自然灾害,政府发出紧急避险或人员转移指令后,民宿经营者应协助政府部门做好游客的劝返或转移工作。对不服从政府和有关部门发布的决定、命令(指令)和其它紧急措施要求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民宿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违反者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一)不按规定对入住游客进行登记;
(二)纠缠消费者或强行向消费者销售商品、提供服务;
(三)产品销售和服务不实行明码标价,违反价格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
(四)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有害人体健康的食品;
(五)经营国家明令禁止个人经营的物品;
(六)随意排放污水、倾倒垃圾,对生态环境造成污染或破坏的;
(七)不按照规划要求,私自乱搭乱建或违法改建;
(八)出售违禁出版物,宣扬邪教、迷信,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
(九)未经报备许可在民宿内举办各类论坛、讲座、文化沙龙、读书读诗会等活动;
(十)从事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经营活动。
第五章 政策扶持
第十四条 鼓励民宿参加各类品牌建设的民宿评选活动,获得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荣誉的,国家级奖励3万元、省级奖励1万元、市级奖励5000元、县级奖励2000元。
第十五条 对新评定为始信第、天都第、莲花第的徽州民宿一次性分别给予5万元、7万元、10万元奖励。
第十六条 引导民宿集群发展,民宿集群范围内的标识牌、指引牌、导览图应当纳入公共服务体系,统一制作。
第十七条 民宿业奖励扶持资金从旅游发展专项资金中列支,中共歙县县委办公室、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推进歙县全域旅游发展的政策意见》(歙办发〔2016〕14号)中民宿业奖励政策停止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乡村精品(度假)酒店、主题休闲农庄以及利用国有土地兴办乡村旅游新业态项目,须按旅游项目报批建设规定办理,建成营业后,可纳入民宿日常管理体系。
徽州古城核心保护区内开办民宿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由县民宿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实施办法(试行)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9月14日歙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的《关于促进民宿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办秘〔2016〕68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民宿发展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职责
2.歙县民宿消防安全基本条件
3.歙县民宿登记审批表
4.歙县民宿消防日常检查监督表
5.歙县民宿消防安全情况登记表
6.歙县民宿办证流程图